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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我!《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一审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时间截至8月30日。社会公众可通过“数智立法”应用反馈修改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至重庆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邮寄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立足重庆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衔接上位法要求,聚焦近年来消费领域的新场景、新问题,构建“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同治理体系,全方位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痛点,修订草案作出多项细化规定,如在数字消费领域,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算法、数据对消费者实行“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规范自动续费服务,要求经营者不得默认勾选开通服务,需在扣费前7日通过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并提供简便的随时取消通道;细化网络直播营销责任,要求跳转链接需明确标注实际经营者信息,发生消费纠纷时直播营销主体需配合消费者维权。

在民生消费领域,对健身、培训、美容等预付式消费场景,明确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履约资料至少3年,出现重大经营风险需立即停止收费,停业歇业需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针对盲盒经营、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老年会销、二手车交易、住宅装修、非学历培训等近年纠纷高发领域,逐一明确经营者义务,比如盲盒需公示抽取概率、不得向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老年会销商品消费者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权,二手车经营者需书面告知车辆里程、维修记录等关键信息,隐瞒重大问题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车。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政府与消委会的保护职责。明确水电气、通信等公用服务经营者需保留老年人传统消费方式,不得强制搭售;要求消委会履行消费公益诉讼、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等职责,政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建立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探索异地异店退换货,同时完善境外人员消费服务配套,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修订草案明确了对应罚则,对强制交易、违规自动续费、计量作弊等行为最高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明确禁止恶意投诉牟利行为,平衡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将被认真研究吸纳,为条例正式出台筑牢民意基础。 

责编:叶桂君

审核:覃蓝蓝、陈晓容

主编:万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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