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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案例:

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被一辆轿车碰倒后报警求助。民警赶至现场后,对张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并对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毫克/100毫升,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为超标电动车,随后以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评析:

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虽然超标,但认定为机动车并无法律依据,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

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于法无据。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且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百姓普遍认为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否超标均不属于机动车,即在行为人主观并不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时,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国家并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陈 昊 吕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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