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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五大制度创新织密重庆艾滋病防治防护网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9月2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当天正式施行。这部时隔22年完成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直面当前重庆艾滋病防控的现实痛点,以权责平衡为核心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为全市公共卫生安全筑牢法治屏障。

据介绍,近年来,重庆艾滋病防治已实现经输血传播基本阻断,母婴传播、注射吸毒传播得到有效控制,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2004年修正的旧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衔接,源头管控、综合干预等关键环节存在制度空白,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此次出台的《条例》立足山城实际,推出五大核心制度设计破解防治难题。在权责平衡层面,《条例》首次建立“双轨告知”制度,既明确感染者需主动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性伴侣及结婚登记对象的法定义务,又创新设立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机制——若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流调结果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同时严格划定隐私保护红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信息,清晰区分“特定风险告知”与“公众信息公开”的边界,实现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双向保障。

针对此前初筛阳性到确诊环节的管理盲区,《条例》专门增设筛查待确定人员管理条款,既明确待确定人员需配合确证检测、主动采取防护措施的义务,又压实乡镇(街道)核查协管责任,打通“初筛—确证—随访”的防控闭环,有效减少待确诊人员失访脱管导致的传播风险。

在检测网络建设上,《条例》构建起覆盖城乡的三级检测服务体系,即市级设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区县设确证实验室、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筛查实验室、基层卫生院设检测点,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开展血液检测时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常规项目(受检者明确拒绝除外),推动“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落地。

针对住宿、娱乐、洗浴等易成为传播节点的重点公共场所,《条例》建立“宣教—检测—追责”全链条管控机制,要求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防艾培训、宣传材料张贴义务,配合疾控部门组织服务人员开展检测,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经营者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在关怀救助层面,《条例》构建起医疗、生活、就业三维兜底体系,即为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品,为困难群体减免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将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家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为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提供就业帮扶,同时明确禁止在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环节歧视感染者及其家属,营造有温度的防治环境。

《条例》同时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拒不配合流调和检测的人员依法追责,对阻碍防治执法、公职人员履职不力等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条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责编:叶桂君

审核:覃蓝蓝

主编:万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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