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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0月10日,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发布《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作为重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立法举措,《征求意见稿》明确,全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涵盖市场准入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企合作、财政奖补、监管执法等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投标文件、政企协议等,均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审查实行“自我审查+会同审查”双轨机制:起草单位首先在起草阶段完成自审,涉及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以政府名义出台、适用竞争例外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四类政策措施,自审后必须提请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市场监管部门需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结论,严禁以会签、征求意见代替法定审查程序。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政策歧视问题,《征求意见稿》划定四大重点领域审查红线:财政奖补不得按所有制、注册地、本地落户等条件选择性给企业发补贴,不得将上市融资、升规纳统作为奖补前提;招商引资不得强制企业迁址、违规给特定企业税收返还或代付经营成本;政企合作不得按所有制设准入门槛、违规授予特许经营权;招标采购不得设置本地业绩、本地分支机构、现场报名等门槛排斥外地经营者。

为保障制度落地,《征求意见稿》明确刚性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政策,市场监管部门需建立抽查、动态清理机制,对审查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先提醒敦促,逾期不改或引发不良舆情的约谈负责人;对未审就出、拒不整改、阻碍监督等7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将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查、核查、清理职责的,也将被追责。

此外,重庆将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平竞争审查一体化协作机制,推进审查数字化建设,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干部培训和法治政府、营商环境考核体系,从制度层面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众可直接在发布页面留言反馈,也可将书面意见寄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60号,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01147,信封请注明“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

责编:程迷静

审核:覃蓝蓝

主编:万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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